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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作者:投稿用户     更新时间:2025-11-08     热度:259
内容摘要:防洪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防洪评价即防洪影响评价,是分析工程河段近期演变情况及其演变趋势,计算分析正常富水后的运行初期和实施近期阶段及竣工后,工程对河道洪水水位、蓄水期水位以及流速的影响大小

大家好,防洪影响评价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防洪影响评价和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主要内容一览

防洪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防洪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1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洪评报告吗

需要。根据查阅公路局官网资料,公路项目组织机构设置按照环评报告书和管理要求,成立了相应的环评组织结构。由项目业主在提交验收。所以需要洪评报告。洪评报告的意思是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是由专业化的咨询机构,就涉河(或湖泊、水库、蓄滞洪区)建筑物对防洪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

防洪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防洪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2鱼塘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怎样写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3防洪评价属于水务部门哪个科室管理

管理科。防洪评价即防洪影响评价,是分析工程河段近期演变情况及其演变趋势,防洪评价属于水务部门管理科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所有的一个国家机关。

4为什么工程要做防洪影响评价

有利于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项目背景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总体建设规模、项目前期工作概况及防洪评价编制单位受委托后进行防洪评价编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扩展资料:

防洪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占用河道断面,影响洪水下泄的阻水建筑物,应进行壅水计算。可采用规范推荐的经验公式进行计算;壅水高度高和壅水范围对河段的防洪影响较大的开展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

2、对河道的冲淤变化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可采用规范推荐的经验公式结合实测资料,进行冲刷和淤积分析计算。

3、建设项目工程规模较大的或对河势稳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除需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对项目实施后河势及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性分析外,还应进行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研究进行分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5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建设项目取、用、排水等环节特殊、复杂,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实地勘察、技术审查、申请人修改报告等,不计入时限。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6防洪影响评价审批

法律分析: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一条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第十二条 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第十三条 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第十四条 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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