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氯丁二烯
第一大类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分别为PFOS、PFOA、PFHxS、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三氯杀螨醇、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六氯丁二烯,拟采取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以源头禁止或者限制为主,对替代还需要一定时间的,保留了特定豁免,同时提出了加强清洁生产等要求。

六氯丁二烯(三四氯乙烯)
第二大类是有毒有害污染物类(分别为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拟采取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包括用途限制、产品中含量限制、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预警等。
第三大类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壬基酚,拟采取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以源头用途限制为主。
第四大类是国内外高关注的抗生素类物质,六氯丁二烯,拟采取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抗菌药物销售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以减少过量和不规范使用产生的环境排放,同时,加强抗生素废物环境管理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落实。
三四氯乙烯
这19类物质是:2,4,6-三叔丁基苯酚、异丙基化磷酸三苯酯、五氯苯硫酚、苯并[a]芘等7种类多环芳烃类物质、五氯苯等3种氯苯类物质、氰化物、苯、甲苯、磷酸三(2-氯乙基)酯、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基)酯等4种邻苯类物质、1,2-二氯丙烷、1,1-二氯乙、2,4-二硝基甲苯、邻甲苯胺、铊及其化合物、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环境风险的化学品。
对列入名录的化学品,适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六氯丁二烯是什么物质
斯德哥尔摩公约正式生效时,最初提出淘汰滴滴涕、氯丹等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从事公约豁免或某一可接受用途的任何生产或使用活动时,防止或尽量减少人类接触,六氯丁二烯,并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在最低程度。
斯德哥尔摩公约设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POPsReviewCommittee,POPRC),该委员会由来自联合国各区域的各国政府指派的31名化学品评估或管理专家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审查《公约》缔约方根据公约第8条建议新增列的POPs化学品提案。
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第8条的规定,六氯丁二烯,将一种新化学品增补列入公约管控名单的程序过程是:
1)某一缔约方提交将一种新化学品列入公约管控POPs名单的建议提案;


